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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記者邱金蘭/台北報導

「安寧病房」住院是否理賠,引發爭議,金管會保險局指示壽險公會研商,壽險公會邀業者協調後達成共識,只要確定是癌症末期、且住進符合規定的「安寧病房」,原則上就會理賠,保險業者也將研議設計相關特定商品。
金管會保險局日前曾接獲民意代表為民眾陳情指出,有保險公司以安寧病房,並非針對癌症治療為理由,不願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,保戶認為保險公司作法不合理。

保險業者表示,目前有關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的相關條款,不會將住院給付分為一般住院跟安寧病房,由於安寧病房可能是由醫院另外附設,不是在醫院內部設立,因此,可能會有少數理賠較嚴的保險公司,對於安寧病房,未認定為是一般「住院」,而不給付保險金。

保險業者表示,實際上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會理賠,只是部分公司在理賠文件上等,可能會較謹慎,而讓被保險人覺得保險公司不理賠。

根據保險業者實務經驗,對於這類安寧病房案件的理賠,可能較有爭議的是時間點的認定,如只是癌症初期,被保險人可能只要回家休息即可,不需要住院,一旦住院,保險公司就須按日額給付住院保險金。

因此,對於這類案件,保險公司可能認為,應該是癌症末期時,才應住進安寧病房,不應初期就住進。

由於這些都涉及實務理賠認定,保險局請壽險公會研議,壽險公會進行研商後認為,安寧病房醫療,應該是屬於癌症治療的一環,沒有問題,業者並獲得共識,只要符合以下兩項條件,就應給付住進安寧病房的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。

包括被保險人符合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規定的癌症末期病人;被保險人住進符合安寧病房設置標準的醫院,所設的安寧病房。只要有這兩種情況,保險公司在理賠實務上,應該都會給付保險金。

在處理理賠個案時,除了這項原則,公會也希望保險公司視個案實際情況,儘量作有利被保險人的考量。

保險業者表示,由於安寧病房是屬於較新的治療方式,未來如果保戶對此保障範圍的需求增加,保險公司也可以考慮,設計這種給付的商品,讓費率作合理反應,也可提供保戶更多選擇。

【2005/05/04 經濟日報】 @ http://udn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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